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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条例第14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条例第15条也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的发。(条例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早退遇车祸也属工伤
职工早退遇车祸也属工伤
问:我是一名公司职工。2004年12月9日下午,我因家中有事未经请假即早退30多分钟下班。途中一小车司机因违规驾驶将我撞伤并逃逸。由于我属早退,有关部门至今仍否认我属工伤。请问,我算不算工伤?
答:尽管你是早退下班,且被他人撞伤,但仍构成工伤。至于你早退,应否受到行政管理上的处罚及何种处罚,则另作他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工伤认定事项
1、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向什么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5、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6、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7、不服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级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几级?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级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几级?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医学专家。运用医学手段和方法,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评定制度。目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共有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个级别: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果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由此作出最众结论。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在一定时间内伤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可以申请鉴定吗?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在一定时间内伤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可以申请鉴定吗?
答:条例第28条对于这种情况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第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如何解决
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如何解决?
答:条例第31条、32条作出了规定。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有什么待遇?
职工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有什么待遇?
答: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公伤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根据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事故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有什么待遇?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有什么待遇?
答:依据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另外,经工伤职工可以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又有什么待遇呢?
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又有什么待遇呢?
答: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吗?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吗?
答:可以。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以下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的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的待遇。另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1、2、规定的待遇。
那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父母、祖(外)父母、曾〈外〉祖父母和子女、孙〈外〉子女等〕和直系姻亲(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